成都市龙泉驿区新格林艺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市龙泉驿区新格林艺术高级中学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名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新格林艺术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简称: 成都市龙泉驿区新格林艺术高级中学校 。 第二条本公司的办学宗旨: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倡导和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实守信、恪守公益性原则、合理收费、及时披露信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本公司的办学地址(即住所,以下同):成都市 龙泉驿 区(市、县) 大面 街道 惠王陵东路109 号,邮政编码: 610100 。本公司办学地址变更前,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四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肖云际 。校长(院长、园长、经理): 张晓华 ,以下简称校(院、园)长。 第五条 本公司由股东(举办者)成都市雅汇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设立,股东(举办者)以出资额为限对本公司承担责任;本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享有由股东(举办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六条 本公司的业务(办学)范围: (一)办学规模:教学班 90 个,在校生总数 3600 人; (二)办学层次: 中等教育(高中) ; (三)办学形式:招生对象为 高中生 ,学制/学习期限为 3 学年; (四)公司性质: 营利性民办学校 。 (五)经营范围: 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 。 第七条营业执照签发日即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2018年6月8日 至永久。 第二章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股东(举办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资产来源及性质一览表。
第十条本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举办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本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举办者)和本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注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设置股东(举办者)名册,记载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本公司应当将股东(举办者)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章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举办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举办者)的权利: (一)依法派遣或更换董事人选; (二)查阅、复制本公司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有权申请查阅会计账簿; (三)取得本公司办学收益; (四)本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举办者)的义务: (一)依法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本公司债务; (三)不得抽逃出资; (四)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垫付费用、资金拆借、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侵占学校资产;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举办者)可以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权)。转让股权后,本公司应当变更或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本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四章 本公司的机构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本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本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同时建立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副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 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同一自然人不得同时在本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任职限制的,从其规定。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或聘任无效。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本公司财产,不得挪用本公司资金或者将本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本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将本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举办者)或者其他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本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本公司所有。 第二十一条董事、监事及其亲属,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均不得在本公司的财务、人事等关键岗位任职。 第五章 股东(举办者)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举办者)行使以下权利: (一)决定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校(院、园)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公司的收益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剩余财产分配方案; (五)对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本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七)对发行本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校(院、园)长、监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院、园)长负责制。董事会是本公司的决策机构。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由 5 名组成。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依法担任董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担任董事(共 1 名),股东(举办者)自行出任或指派其代表、教育专家(或关注学校办学的社会热心人士)担任董事(共 3 名)。 第二十四条 董事长由本公司2/3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院、园)长; (二)决定校(院、园)长的报酬事项,并根据校(院、园)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三)修改章程; (四)制定规章制度; (五)制定发展规划; (六)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筹集办学经费; (八)审核预算、决算; (九)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分立、合并、终止、清算(包括清算方案、清算报告)、举办者变更; (十一)向股东(举办者)报告工作; (十二)决定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等事项; (十三)决定关联交易、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等事项; (十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作出上述第(一)(三)(五)(八)(十)(十四)项决定时,应当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首届董事会组成人员由股东(举办者)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董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召集人或召集人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1/3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1人1票。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章程、股东决定,致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校(院、园)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 (二)一般年龄不超过70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3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具有5年以上幼儿园/中小学/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历; (五)具有2年以上中小学副校长任职经历或3年以上中小学中层管理工作经历; (六)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并担任中小学高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八)经过教育部门组织的校(院、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二十九条校(院、园)长对董事会负责,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职权: (一)负责本公司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执行董事会决定; (四)拟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校(院、园)长、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解聘包括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教职工,实施奖惩; (八)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公司设立监事会,是本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举办者)代表、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不少于1/3的教职工代表。本公司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举办者)代表 1 名,教职工代表 1 名,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1 名。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本公司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因任期届满或任期内辞职、离职、死亡、长期患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履职的,应及时改选或增补。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公司财务; (二)监督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纠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向股东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履职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本公司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本公司财务核算,不得账外核算。 本公司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自身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本公司应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股东(举办者)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10%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本公司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本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本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本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本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本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本公司的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由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并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终止办学的,在报审批机关审批或核准时,应提交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清算方案。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注册资本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本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所列(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连同董事会决议一并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 清算组成员由学校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院、园)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代表等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清算组成员中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清算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二)制定清算方案及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三)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清算组成立后,学校财务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本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本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教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本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股东可依法享有允许向股东(举办者)分配的部分。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董事会、监事会换届的; (二)变更董事、监事、法定代表人、校(院、园)长的; (三)涉及学校设立(含筹设)、变更、终止事项的; (四)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五)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六)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七)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九)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十)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校(院、园)长脱产学习1周以上或离省出访、出差、休假等(含法定节假日),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备往返时间、事由、地点、联系方式及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本公司涉及合并、分立、终止、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体制变更、办学规模变更、合作办学、关联交易、重大资产处置办法、债务(调整)方案和改革涉及的人员安置、社保关系及待遇等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应当事先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经评估或者评估未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不上会、不决策、不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的会议纪要(出席董事会的成员签名)应当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终止时,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党组织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本公司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本公司依靠教职工民主监督管理本公司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中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本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公司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本公司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本公司提出的与广大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公司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公司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本公司与本公司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本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依法建立党组织,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本公司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涉及本公司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董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组织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组织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公司董事会和行政机构,党员校(院、园)长、副校(院、园)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条 本公司章程经股东(举办者)及董事签字捺印或盖章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经董事会提议可以修改本章程,经董事会2/3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章程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准。
2021年1月26日 |